車輛報廢
請先至監理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
應備證件:
1.
車主身分證明。
2.
行車執照。
3.
號牌(機車一面,汽車兩面;遺失、失竊者請附警察
機關報案證明)。
4.
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(機車免)。
5.
印章。
規  費
免費。
注意事項:
1.
如有違規、欠稅費請先清理(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)。
2.
報廢之車輛,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。
3.
汽車引擎、底盤、電系、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,其不堪修護使用時,應申請報廢。
4.
被委託者,請出示身分證明,以供核對。
5.
已辦理動產擔保設定之車輛,應先申請撤銷動產擔保設定。